时间:2024-02-17 10:32 来源:未知 阅读次数:5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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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 10、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。 二、妙贺大型放生平台 1、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反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的活动,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、司法、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。 2、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,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。 3、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(以下简称省宗教事务部门)是本省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,统一负责本省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。 4、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(以下简称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宗教事务部门)是所在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,负责组织 5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乡(镇)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。 6、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,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。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规定,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,向所在地县级以 7、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。宗教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,经核准登记后,取得法人资格。 8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,可以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。 9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、事业,举办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业。 10、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接受当地人 标签: |